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广西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税前扣除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关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列举资产损失类别的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件。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其中属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表1);属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表2),及其《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表》(见附表3)。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上述相关的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时,应根据2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申报形式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专用章留存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将原申报资料退回企业,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相关资料、补正期限等要求。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三、对在我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本市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上报时,应将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已受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逐级上报。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相关文书实施档案管理,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76号)同时废止。

  六、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见附表4)、《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见附表5)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方式:FTP/上传区/所得税处/资产损失扣除汇总表。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反馈。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

   4.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

   5.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