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文件

桂国税发〔201664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西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6.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操作说明

7.不应享受协定待遇补征税款案件情况简表

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单

9.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台账

1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6

广西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在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操作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明确管理职责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在广西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协定滥用和防止税收流失。其中:

各县(区)国税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

各市国税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情况,对下级单位报送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进行复核。

自治区国税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情况,对下级单位报送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进行复核。

二、控制事中风险

在广西区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自行判定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办税服务厅如实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各办税服务厅负责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实施事中管理,加强事中风险控制。办税服务厅人员负责报告表和资料的接收、初核和传递,信息的采集和录入,以及相关事项的处理等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接收申报资料

对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在受理非居民企业自行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核验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附件1)。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附件2345)。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申报资料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收到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资料报送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附件6)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料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对于资料报送不全、内容填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资料报送人应补正资料的内容、期限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给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或岗位人员开展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

(三)处理特殊事项

1.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报送上述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自首次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在办理该类型业务时,认真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有关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和资料信息的采集情况,完善系统相关信息。

2.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其他税收管理环节已报送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资料,应当说明该资料的原报送时间。受理该业务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应追踪该资料信息并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

3.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以外文文本报送的,应要求其同时提供中文文本;以复印件报送的,应要求其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三、加强后续管理

在非居民企业自行判定并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各县(区)国税局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准确落实税收协定待遇,防范协定滥用和防止税收风险。

(一)落实岗位职责

各县(区)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承担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料审核、跟踪监控、归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后续管理工作。

各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区)国税局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并将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享受协定优惠金额较大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作为检查重点。

(二)开展定期审核

结合历年全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建立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定期核查制度。各县(区)国税局应定期对非居民企业提交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申报信息、报告表和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1.审核范围及时限。按照非居民企业享受不同协定待遇条款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3个月内完成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的全面审核工作。

2)非居民企业享受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等税收协定其他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6个月内完成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的全面审核工作。

2.审核内容及要求。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申报信息、报告表和资料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是审核其是否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二是审核其与税务总局现行下发的部分缔约对方居民身份证明样本是否相符(如果与样本不符,应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国际税处进行确认);三是审核非居民企业是否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

2)审核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即审核非居民企业申报所得类型及适用协定条款是否正确,非居民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

3)审核税款金额。即审核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应纳税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4)审核是否滥用协定。即审核非居民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供资料是否存在其他疑点问题,是否存在延伸核查的线索,以及可能导致的滥用协定风险。

3.审核结果与处理。各县(区)国税局应认真组织开展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的定期审核工作,并结合审核结果,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审核发现非居民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通知非居民企业立即停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限期补缴税款,并在作出补税决定之日起15日内填写《不应享受协定待遇补征税款案件情况简表》(附件7),层报自治区国税局。

非居民企业逾期未缴纳应缴纳税款的,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从该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其他所得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或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审核发现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依据的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企业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调查的,导致县(区)国税局无法查实该非居民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

3)审核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各县(区)国税局应将相关资料呈报市国税局审核判定,各市国税局不能准确判定的,呈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核判定。

4)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逐级呈报自治区国税局国际税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要求启动相关程序。

5)审核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各市国税局应定期对各县(区)国税局已审核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依据本地区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业务数量自行确定。

(三)建立协调机制

各县(区)国税局在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同一非居民企业在不同地区或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包含分别属于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的情况)享受同一条款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核认定该非居民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作出补税决定的,应在作出补税决定之日起15日内填写《不应享受协定待遇追征案件情况简表》(附件7),层报自治区国税局,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协调处理。

(四)建立信用档案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非居民企业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信用档案管理。对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的非居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清单进行重点管理,对其取得来源于本辖区的所得纳税情况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严格进行跟踪监控,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各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终了5日内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单》(附件8)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五)建立管理台账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台账(附件9),确保信息完整、内容准确。台账内容包括: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名称、居民国、所得类型、所得金额、申报时间、享受协定待遇金额、是否被审核、审核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补税情况、是否复核、复核发现的问题、复核复核区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件结果处理、与其他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情况、备注等信息。

各市国税局应加强本市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台账的管理,并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台账》(附件9,季报)。

(六)实施动态监控

各县(区)国税局应建立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跟踪管理制度,对所辖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及时掌握已享受待遇纳税人的信息变化情况,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非居民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本细则规定报送的报告表和资料,未报送资料的,县(区)国税局应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将相关事项告知非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且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停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申报纳税的,县(区)国税局应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非居民企业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条款,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有关规定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其他管理事项

(一)非居民企业可享受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提出退税请求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受理该业务时,应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交本细则所规定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和资料,以及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二)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代办境内涉税事项的,应出具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的相关资料。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辖区内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的汇总统计和总结分析工作。各市国税局应于每年228日前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上一年度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附件10)。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办法》和《规程》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际税务管理处承办 办公室20165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