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在南宁 柳州市开展出口退(免)税

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南宁、柳州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自愿签署“声明书”(见附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出口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且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出口企业应通过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申报时只需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以下简称“纸质申报资料”)。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业务受理时间以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首个工作日。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受理试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按规定办结后将电子数据反馈企业,企业可自行打印。如有需要,企业也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的纸质证明。

四、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和税务稽查中,按规定如需试点出口企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五、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取消企业的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661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61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