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南宁、柳州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自愿签署《声明书》(见附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出口企业:

(一)自愿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以下简称“纸质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生产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出口企业应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www.gxgs.gov.cn:8002,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申报时只需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中的对应项目一致。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业务受理时间,以服务平台反馈的电子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首个工作日。

四、试点出口企业可在服务平台自行接收并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类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企业也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五、试点出口企业应按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纸质申报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和税务稽查中,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及时提供。

六、试点出口企业被发现有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发布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南宁 柳州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声明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