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在羽绒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羽绒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羽毛(绒)加工”类别(代码C1941)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10月1日起,将以购进羽毛(鹅毛、鸭毛)为原料生产羽绒(鹅绒、鸭绒)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羽绒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羽绒(鹅绒、鸭绒)耗用羽毛(鹅毛、鸭毛)数量6吨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9月30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9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进行认证、比对。2017年10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 10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7年9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31

附件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试点行业

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日期

期初库存类别

主要库存名称

库存金额(元)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备注

农产品原料

半成品(在产品)

产成品

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合计

——

——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7930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