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广西税务局2月5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税务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工作措施的通知》(桂税发〔2020〕4号),2月10日下发《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税办发〔2020〕8号),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对列入名单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精准落实好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为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本期辑要重点梳理上述重要文件。

 

 

 

要 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税务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工作措施的通知(桂税发〔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税办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6号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7日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有序快速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继续驻点服务5个防护产品企业、11个消杀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先扩大产能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用工、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在坚持防疫控疫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审核企业的复工申请,帮助企业从2020年2月10日开始全面实施错峰复工。利用线上渠道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对冲春节后叠加疫情影响的用工荒。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

二、抓紧组织农业生产

(四)组织抓好春耕备耕、加快抢播抢种,加强在园在田果蔬生产管理,保障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机农膜等物资供应。稳定粮食生产,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

(五)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畅通“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渠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种畜禽、饲料、畜禽产品运输车辆,确保通往畜禽养殖场、畜产品屠宰加工和交易市场等关键场所的道路通畅。

(六)不得采取简单“一刀切”方法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和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活禽,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开展活禽交易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屠宰、产销对接、收储等措施,参照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对鸡鸭肉储备企业予以补贴。全力抓好生猪恢复生产和市场供应,2020年2月底前全区储备冻猪肉累计投放量不少于2500吨。

三、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计划脱贫摘帽的对象给予倾斜支持。加快推进“四大战役”项目建设,压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所有贫困户学生按规定时间入学;落实健康扶贫“198”政策,做好疫情后因病返贫致贫群众帮扶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问题。

(八)开通贫困地区农产品和生产原料物流输送“绿色快捷通道”,通过电商扶贫、“以购代捐”等方式,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摸底收集贫困劳动力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信息,加强劳务服务,积极开发生态护林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强化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兜底措施,对贫困人口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九)将扶贫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经过银行机构合理评估和严格审查后,先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续贷、展期,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和“户贷企用”企业的还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

(十)暂不举办规模较大的扶贫会议和集体活动,疫情严重地区在防控期间原则上不采取入户帮扶方式。驻村工作队、帮扶联系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贫困户联系,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核实核准建档立卡信息,指导制定脱贫或增收计划。

(十一)2020年2月底前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70亿元,加大对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经营企业、经营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减免2020年度部分收费、适当延长已发放到期的贷款还款期限并免收罚息。

四、大力提振三产和促进消费

(十二)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迅速摸排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切实保障大型商超批发市场全面恢复运营,确保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2020年2月20日前力争全区大中型超市开业率达95%以上、具备防疫条件的农批市场经营户开铺率达80%以上,支持餐饮和商超开展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配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商贸服务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五、加快培育医疗卫生新兴产业

(十四)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

(十五)培育医药新兴产业。以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海洋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为重点,推动重大中药壮瑶药产品研制,加大新药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海洋生物医药关键技术和优势药物的研发与突破。发展壮大血液制品、生物酶制剂、治疗性基因工程药物等广西优势品种,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疫苗、重组蛋白类药物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药新兴领域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对整体或部分迁入广西的区外医药生产企业,或跨市整体迁建的广西医药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兼并重组或新引进的区外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产品试行注册资料互认制度。

(十六)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和防控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所高水平的传染病医院,完善自治区级突发急性传染病快速检测平台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功能,提升对突发急性传染病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

六、狠抓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审批制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机制,加强审批部门在线值守、在线咨询,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在疫情期间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招标。

(十八)2020年3月底前拨付下达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资金50亿元以上。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停工的在建项目尽快复工。对新迁入广西注册并成功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复工积极并顺利达产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

(十九)加快转发分解国家已下达的2020年投资计划。2020年2月底前将国家提前下达我区的500亿元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全部发行完毕,及时发行后续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在政府债券发行前,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允许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二十)将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二十一)全面启动交通网、能源网、物流网、信息网、地下管网等“五网”建设大会战,力争停工的在建项目2020年2月底前全部复工,3月再开工建设一批“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将项目用地指标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

(二十二)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全力做好项目立项、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七、切实做好生产要素和物资保障

(二十三)设立防控物资和项目“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采取特事特办,确保全流程48小时内办结。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和“零延时”通关。严禁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二十四)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十五)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十六)抓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生产企业的保电服务。组织加油站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运输救护人员、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车辆的加油需要,定点收治医院、物流集散地等周边地区的加油站24小时营业。加大对医院隔离观察点等重点机构用气的保障力度。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做好春运返程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落实枢纽场站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和测温等措施,对人流密集地区、学校、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错峰疏导。

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创设再贷款再贴现办理“急通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票据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3.15%,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降10%以上。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二十九)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三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并把抓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强正向激励,以实绩检验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得到有效落实,全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税务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工作措施的通知

桂税发〔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广西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以下税收政策支持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担当作为,精准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税收支持政策措施,特别是精准落实各项医疗服务以及支持防护用品或药品生产的税费优惠政策,既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又积极促进疫情防控,努力保持社会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二)支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支持医疗救治。落实好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

(四)支持公益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的服务,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支持民生保障。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加速退税审批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助力出口企业抵御疫情。

四、依法审批困难性减免税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引导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申报纳税,确保申报纳税正常有序。

六、依法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31日止,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按照“非必要、不到厅”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的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微信、QQ、电话等“非接触式”方式帮助解决。对确实需要现场办理的,积极采取预约办理等错峰分流措施,避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人员聚集。

八、优化发票领用

压缩发票办理时间,结合智慧核票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申请,实行即时办结;优化发票寄递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控系统纳税人端等自行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发票寄递服务,做到足不出户即可领取发票;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分别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九、严肃政治监督强化纪律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深化政治机关意识,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统筹做好各项税收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强化政治监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

桂税办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了解到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填入相关数据,现将企业名单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列入名单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精准落实好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附件: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2020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11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免收邮寄费用。

二、发票申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及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