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50问”

一、增值税

(一)我公司是广西公布的24家重点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之一, 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并新增一条口罩生产线,1月份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完,请问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你公司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退税金额=2020年1月起每月月末的留抵税额-2019年12月末的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是否有纳税信用等级的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未做要求,在政策有效期内,无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是什么或者有无信用等级,均可以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时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不需要。只要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任意一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在计算退税额时,需要考虑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时,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退税金额=2020年1月起每月月末的留抵税额-2019年12月末的留抵税额

该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我公司是一家无纺布生产企业,产品主要供应口罩生产企业,是广西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自成立起一直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在8号公告政策有效期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六)我公司2月份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水给一线工人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在疫情防控期间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且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七)我是一家餐饮企业,今年1月份提前购买了大批肉类和蔬菜,因疫情防控需要,已停业将近20天,部分肉类和蔬菜已经变质,这部分变质的肉类和蔬菜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答:因防控疫情需要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八)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方便面、饮用水直接捐给了疫情防控定点医院,这部分捐赠的物品需要视同销售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不按视同销售处理,根据9号公告规定,这部分捐赠的物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九)我是一家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部分需隔离的人员以及医护工作者提供了免费住宿,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为此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偿提供用于社会公众或社会公益的服务不视同销售的规定,你酒店提供的用于疫情防控的免费住宿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并且可以抵扣相应取得的进项税税额。

(十)我是一家旅游公司,在2月份购买了两台打印机,并按规定享受了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购买打印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是否需要按照比例转出?

答:纳税人购买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你公司购买打印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按照免税收入的占比做进项税额转出。

(十一)我开了一家宾馆,节前有客户预定,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但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已经申报的收入该要怎么处理?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进行相应所属期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抵减。

(十二)我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我公司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2月的,到这个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对于你公司取得的去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认证确认的,建议可以在3月1日以后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十三)我公司是一家文化公司,1月份为客户晚会创作服务,取得了20万的收入,并且给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政策规定,我公司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我必须要开具了红字发票后,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未能及时开具的,可先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对应的红字发票在疫情防控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运送原材料及成品物资,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五)我公司是专门从事蔬菜批发的商贸公司,在疫情发生期间,按照政府的要求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项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批发零售猪、牛、羊等动物鲜活肉以及鸡蛋、鸭蛋等蛋产品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市政府对部分行业给予了复工返岗补贴,企业取得补贴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取得地方政府复工返岗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月底以来基本空房,酒店亏损,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八)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疫情期间,公司快递小哥为大量的居民上门送吃送喝,为了防控疫情,在公司快递小哥防护成本增加了不少,但是没有提价,经营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九)我公司是一家班车客运公司,因疫情的影响,公司经营举步维艰,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的长途客运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医疗器械销售单位在这次疫情防控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除符合8号公告规定之外,医疗器械销售,暂没有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二)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我公司是一家开展无车承运业务网络平台公司,疫情期间,紧急调配运力,优先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开展无车承运业务运输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十四)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十五)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开展线上培训业务,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十六)我是一家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受疫情影响消费者退定,酒店停业,为了防止食材变质,现将部分食材以低于购入价销售给附近居民,申报纳税时是否可以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申报?

答:企业为减少损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现行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七)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在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如果出现当期不足抵减的,也可以视情况选择抵减下期应纳税额或者申请退税。

(二十八)我是一家餐饮企业,2月份可以享受8号公告的免税政策,请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怎么办理免税?

答:享受8号公告的免税政策,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任何资料,由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及有关增值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即可,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十九)民政厅指定我市民政局接收国外捐赠的一批消毒物品,用于防控疫情,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接受国外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品,如果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消费税:

(三十一)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三、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三十三)国家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出台的具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对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延长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直接向有关医院捐赠物品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十四)哪些企业属于8号公告所称的困难行业企业?

答: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十五)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执行日期?

答:8、9、10号公告的执行日期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十六)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指的是什么组织?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三十七)适用支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事项有哪些规定?

答:1.对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4号公告附件)。

3.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三十八)广西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出台了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 )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是指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

(4)以上企业同时符合自治区出台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规定的,可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

(三十九)自然人王某通过县民政局捐赠了一批口罩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县民政局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因此,以个人名义通过民政局捐赠的专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口罩,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为支持防疫工作,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向捐赠了一批防疫物资,能否税前扣除?应当留存什么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十一)我是医院的护士,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护理,领取了中央财政每人每天300元的补助,请问这个补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四十二)我是公安部门的交通警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单位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因此,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为做好疫情防控,我公司通过集体采购按每人三个口罩、一瓶消毒酒精的标准给员工发放了一批防护用品,是否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行为税

(四十四)纳税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现在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2020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并按规定核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报征收

(四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目前我公司处于停业阶段,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由于隔离未能及时返回,请问2月份申报是否可以延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0]6号)第二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税务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工作措施的通知》(桂税发〔2020〕4号)第五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你公司在2月24日前仍有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同时,广西电子税务局提供纳税人线上申请和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功能,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完成申请延期申报事项。

(四十六)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在疫情发生后,为配合疫情防控,从1月下旬开始酒店已经暂停对外营业,仅作为当地定点酒店免费接待外地来桂人员。由于1月份营业额比较大,2月份以来资金周转有较大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0]6号)第二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税务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工作措施的通知》(桂税发〔2020〕4号)第六条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同时,税务部门已经开通延期缴纳税款线上申请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十七)我是广西桂林的一位普通市民,我的城乡居民社医保需要尽快缴费,但目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方便去办税厅缴费,请问还有什么途径办理?

答:目前,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均能实现社保缴费在线办理和缴费查询服务。

(四十八)我是柳州一家企业的会计,目前急需开具几张增值税发票,但是受疫情影响,不方便去办税厅领票,怎么办啊?

答:目前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均已开通线上申领发票的EMS邮政寄递服务,并且在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31 日期间,网上申领发票选择邮政寄递发票的,还免收寄递费用,同城实现半天送达,您可以足不出户网上领用发票。

七、纳税服务

(四十九)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办税服务厅空间密闭、人员聚集,为了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非必要、不到厅”,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必须到厅办理的特殊事项,应当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进入办税服务厅应当符合体温检测要求并佩戴口罩。

(五十)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流程有哪些简化?

答:一是优化发票领用。压缩发票办理时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申请,实行即时办结;提供免费发票寄递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控系统纳税人端等自行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分别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二是压缩审批时间。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时间再提速30%以上。出口退税审批压缩至8个工作日以内。三是提升便捷服务。进一步扩大可容缺办理材料,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预审纳税人资料,接受纳税人邮寄办理,并寄达办理结果。

上述问题解答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