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下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桂财税〔2020〕13号)。为确保税务人员、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尽享受”,我们对《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进行解读,编印《疫情防控税收和复工复产优惠政策操作实务》,供学习、宣传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

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0〕13号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的执行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不变。

七、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九、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十、疫情期间,对我区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按50%征收。

十一、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经执收单位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以上政策发布前,企业和个人已按原政策口径多缴税费的,准予在今后抵减应缴税费或退回。以上政策之间、以上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之间出现交叉的,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实务(续)

 

四、支持复工复产

(一)至(六)(操作实务请见《疫情防控税政辑要2020年第6、7、8期)

(七)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享受政策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政策操作: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举例说明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其2020年3月取得服务类适用征收率1%的含税收入合计303000元,本月发生适用1%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收入101000元。则A企业在2020年4月征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本期扣除后含税销售额=303000元-101000元=202000元;本期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202000÷1+1%)×2%=4000元。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分别填报如下: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纳税人名称                                                                                                

(公章):

A公司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抵减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

1

2

3=1+2

4≤3

5=3-4

合计

1

0

4000

4000

4000

0

00010116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0

4000

4000

4000

0

 

3

 

 

 

 

 

 

4

 

 

 

 

 

 

5

 

 

 

 

 

 

6

 

 

 

 

 

二、免税项目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免征增值税项目
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
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税额

1

2

3=1-2

4

5

合  计

7

 

 

 

 

 

出口免税

8

 

——

——

——

——

       其中:跨境服务

9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八)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

  享受政策主体: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优惠政策操作:

  实行由纳税人按“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税,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说明;房产、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出租房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可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上述减免税申报。

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九)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

享受政策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

优惠政策内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操作:实行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税,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说明;房产、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出租房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可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上述减免税申报。

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十)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

享受政策主体:物流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操作: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所有土地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土地权属证明、单位性质证明、符合减免税条件仓储物品占地面积明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同(协议)、文件、说明等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之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之日起保存10年。纳税人应当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十一)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享受政策主体: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优惠政策操作:

1.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 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自行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9行“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  )”栏次勾选“减征”并填报“减征幅度”为20%,电子税务局将自动计算减征金额。

   3.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需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主要是(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十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的执行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

享受政策主体: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优惠政策操作:

1.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自行计算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50%(含)以上的,可自行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9行“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 )”栏次勾选“免征”,电子税务局将自动计算免税金额;低于50%的,可自行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9行“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 )”栏次勾选“减征”并按照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减征幅度”,电子税务局将自动计算减征金额。

3.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按照以下资料归集:(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计算、说明。

(十三)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享受政策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因受疫情影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优惠政策操作:

1.网上申请操作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或搜索栏查找“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第二步: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录入所有信息,然后点击“保存”。

 第三步:点击下方“资料采集”界面,依次选择需要上传资料名称,录入上传【页数】的份数,完成经办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等资料上传,点击“返回至表单”。

【小贴士】上传经办人身份证应包括身份证正面和反面;上传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应当字迹清晰可见,对账单打印日期为申请当天或前一天的日期和账户余额;上传的银行对账单页数较多,可合并成word文档上传;疫情期间,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若存在银行存款冻结、不能使用资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困难的,通过【如在“申请理由”栏次未填写理由或填写理由不完整的,需另上传申请理由】上传资料说明。

第五步:返回至表单后,点击“提交”。

第六步: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申请办理进度;点击业务ID,可以查看税务机关的受理意见。

2.线下申请操作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可选择直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联系电话:0771-5595393),也可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填报及提交以下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税务机关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直接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在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对符合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金税三期”系统发起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对不符合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对初审符合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发起延期缴纳税款代办转报流程,向纳税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次日前将纸质资料邮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代办转报事项做好台账登记。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可先行扫描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当日,对符合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金税三期”系统完成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受理流程;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税务机关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查报告并提出初审建议意见。

4)文书发放

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决定相关文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负责送达。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代为送达等方式。

(十四)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以延期缴纳

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

享受政策主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

优惠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经执收单位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优惠政策操作: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1.线上办理。由缴费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在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勾选“缓期缴纳”完成缓缴手续办理。2.线下办理。由缴费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备,完成缓缴手续办理。3.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自行将将受疫情影响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归集和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