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订为: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为30天,额度为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三)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二、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