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