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西税罚告〔2024〕2号
黄祖严(纳税人识别号:452131********0613):
对你(单位)(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与新阳路交叉口北220米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涉及金额1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为严重,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拟罚款5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