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

 

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重新明确贵港市(含市本级三区、桂平市、平南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租赁不动产服务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除本公告第三点规定情形外)。

三、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自2019101日起施行。《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23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发布,201876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继续有效)>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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