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明确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租赁不动产服务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除本公告第三点规定情形外)。

(三)明确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明确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101日起施行

三、其他说明

(一)新增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当年新增应税房产和土地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第一个申报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某企业2月通过拍卖购入宗地一块,该宗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土地购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为6月,故该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3月)后第一个申报期即6月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2月再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建设用地如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当月末,按房屋销售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按月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缴纳。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上月应税土地面积-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占地总面积х(上月已签订合同销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月应税土地面积х适用税额÷12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12月取得面积为10000㎡土地一块,属于一级应税土地(年税额标准8/㎡),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0㎡。20193月开始销售,3月销售新建商品房面积4000㎡,4月销售新建商品房面积3000㎡,5月销售新建商品房面积2000㎡,2019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如下:

120191月至3月应纳税额为:10000х8х =20000元;

220194月的应税土地面积为:10000-10000х(4000÷50000=9200㎡;

4月应纳税额为:9200х8х=6133.33元;

320195月的应税土地面积为:9200-10000х(3000÷50000=8600㎡;

5月应纳税额为:8600х8х=5733.33元;

420196月的应税土地面积为:8600-10000х(2000÷50000=8200㎡;

6月应纳税额为:8200х8х=5466.66元;

该企业2019年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20000+6133.33+5733.33+5466.66=37333.32元;

纳税期限为20196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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