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桂林市(含市辖各县、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调整后的纳税期限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日至15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桂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9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