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西浩嘉宏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24MA5NP643X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19〕41061)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302   

电话:077662159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2019年12 2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19〕41061)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

税务处理决定书

百市税稽处〔2019〕41061

 

广西浩嘉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MA5NP643X4,注册经营地址:德保县城关镇南隆西四街25号 ):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7月10日到2019年9月30日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向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文青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恒文商贸有限公司3家公司产生的发票业务,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金额合计298126.21元、税额合计8943.79元、价税合计307070.00元的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 你公司上述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发票代码均为:045001800104,发票号码分别为:29282310~29282312;29282316~29282322,金额合计298126.21元、税额合计8943.79元、价税合计307070.0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之前,暂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