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华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25MA5MYK4R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市税三稽罚〔2021〕5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302号
电话:0776—62159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市税三稽罚〔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市税三稽罚〔2021〕5号
广西纳华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25MA5MYK4R27,经营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菜园三小区105号):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一)经检查发现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你公司分别为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永福县顺达水泥有限公司、重庆海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瑞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启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7家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融资租赁*汽车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2份,票面金额合计12524442.25元,税额1194069.60元,价税合计13718511.85元,发票开具详情如下:
1.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份,票面金额3868329.32元,税额379493.21元,价税合计4247822.53元,开具详情如下:
(1)2018年7月31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1572978.57元,税额157297.88元,价税合计1730276.45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116166-01116169、01116171-0111618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2)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286363.63元,税额28636.37元,价税合计315000.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139494-01139496,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3)2018年9月26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290914.55元,税额29091.45元,价税合计320006.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188133、01188134、01188438,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4)2018年10月29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331818.20元,税额33181.80元,价税合计365000.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38223-01238225、0124429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5)2018年11月26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377267.28元,税额37726.72元,价税合计414994.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42454-0124245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6)2018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275014.55元,税额27501.45元,价税合计302516.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42466-01242468,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7)2019年9月29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183510.09元,税额16515.91元,价税合计200026.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323148-01323149,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8)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8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275232.88元,税额24770.96元,价税合计300003.84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323150、01323151,发票代码4500174130,发票号码0393775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9)2019年11月11日,你公司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275229.57元,税额24770.67元,价税合计300000.24元,发票代码4500174130,发票号码03937752、03937753、0393775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2.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份,金额3337028.18元,税额300332.52元,价税合计3637360.70元,开具详情如下:
(1)2019年4月25日你公司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537057.26元,税额48335.14元,价税合计585392.4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42475-01242478、01328670-01328673,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2)2019年5月24日你公司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545216.69元,税额49069.51元,价税合计594286.2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328675-0132868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3)2019年6月24日你公司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443537.89元,税额39918.41元,价税合计483456.3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328684、01328685、01328687-01328689,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4)2019年7月19日你公司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322377.98元,税额29014.02元,价税合计351392.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323126-01323129,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5)2019年8月19日你公司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790086.96元,税额71107.84元,价税合计861194.8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323130-0132313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6)2019年9月27日你公司向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698751.40元,税额62887.60元,价税合计761639.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323139、01323140、01323143-0132314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3.向永福县顺达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向永福县顺达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金额976472.75元,税额97647.25元,价税合计1074120.00元,开具详情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永福县顺达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617272.75元,税额61727.25元,价税合计679000.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44281-0124428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2)2018年11月14日你公司向永福县顺达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359200.00元,税额35920.00元,价税合计395120.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42449-0124245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4.向重庆海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向重庆海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金额497400.37元,税额49740.03元,价税合计547140.40元,开具详情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重庆海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326385.82元,税额32638.58元,价税合计359024.4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44288-0124429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2)2018年12月26日你公司向重庆海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171014.55元,税额17101.45元,价税合计188116.0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42463、0124246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5.向重庆瑞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018年11月6日,你公司向重庆瑞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397333.08元,税额39733.32元,价税合计437066.40元,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238226-01238230、0123823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6.向广西启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向广西启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金额420354.00元,税额54646.00元,价税合计475000.00元,开具详情如下:
(1)2020年3月27日你公司向广西启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221238.95元,税额28761.05元,价税合计250000.00元,发票代码4500193130,发票号码03900978-0390098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融资租赁*汽车租赁;
(2)2020年4月28日你公司向广西启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发票状态:正常,金额199115.05元,税额25884.95元,价税合计225000.00元,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5576943-0557694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融资租赁*汽车租赁。
7.向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向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金额3027524.55元,税额272477.27元,价税合计3300001.82元。开具详情如下:
(1)2020年4月10日你公司向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状态:正常,票面金额275229.60元,税额24770.67元,价税合计300000.27元,发票代码4500193130,发票号码03901000-0390100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2)2020年4月11日你公司向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状态:正常,票面金额2477065.35元,税额222935.93元,价税合计2700001.28元,发票代码4500193130,发票号码03845800-03845821、03901003-0390100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3)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向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状态:正常,票面金额275229.60元,税额24770.67元,价税合计300000.27元;发票代码4500174130,发票号码03840933-0384093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二)处理及依据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靖西市志文商贸有限公司、靖西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永福县顺达水泥有限公司、重庆海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瑞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启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2份,金额12524442.25元,税额1194069.60元,价税合计13718511.85元。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上述发票的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2份,金额12524442.25元,税额1194069.60元,价税合计13718511.85元。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5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15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靖西市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若到期不缴纳,我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加处罚款。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罚决定,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