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广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EU97R264):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至2026年7月3日对你公司(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62号北海文邦国际大厦2118号A区)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无法联系,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你公司因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已于2026年1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因在日常管理过程当中通过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实地核查企业在金三系统中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对应企业,主管税务局已在金三系统和异地协作平台将该企业列为风险纳税人和走逃失联户。立案后检查人员依旧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经营能力,查无下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短期开票下游客户涉及仅一户企业,开票金额较大,无法跟踪资金流。你公司2025年8月25日成立,2025年8月25日当天合计向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9份(发票号码:25452000000093854837、25452000000093836425、25452000000093882475、25452000000093836411、25452000000093854792、25452000000093854787、25452000000093874241、25452000000093874236、25452000000093844707),金额3,593,728.11元,税额467,184.69元,合计4,060,912.80 元。由开具发票时间可知你公司成立时间短,成立领票当日就开专票给一户企业(见下表),开票目的性强,开票金额大;由于你公司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未报告存款账户,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检查人员到广西区人民银行核查你公司开户行情况,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开户行,无法核实你公司资金流情况,你公司存在虚开风险。

序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

税额

份数

1

上海综丰岚贸易有限公司

3593728.11

467184.69

9


合计

3593728.11

467184.69

9

3.未纳税申报。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2025年8月25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60,912.80元,对应所属期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均未纳税申报,入库税款0元。

4.购销不匹配。经查询你公司取得发票的情况来看,你公司未取得发票。与你公司开具发票的商品*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解铜,存在购销不匹配情形。

综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按走逃(失联)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你公司无生产能力,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所属期2025年8月增值税467,184.69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467,184.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8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67,184.69×7%=32,702.93元。

(四)教育费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467,184.69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8月应补缴纳教育费附加467,184.69×3%=14,015.54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467,184.69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8月应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7,184.69×2%=9,343.6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按征管法追征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8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增值税467,184.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702.93元,合计499,887.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2025年8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99,887.62元,并从税款滞纳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按实体法追征

1.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25年8月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4,015.54元。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25年8月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9,343.69元。

以上1至2项共计追补税款499,887.62元,其他税费23,359.23元,合计523,246.85元。

(三)加收滞纳金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四)行为罚适用

1.你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成立当天后开票给下游企业,开票金额较大,无法核实资金流,未办理纳税申报,购销不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你公司无生产能力,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发票号码:25452000000093854837、25452000000093836425、25452000000093882475、25452000000093836411、25452000000093854792、25452000000093854787、25452000000093874241、25452000000093874236、25452000000093844707),金额3,593,728.11元,税额467,184.69元,合计4,060,912.80 元,将你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