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
2024 年 7 月 1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45050119721112091801 |
北海市海城区聚贤建材经营部 |
冯辉军 |
居民身份证 |
450501********0918 |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金湾银畔A区1幢02商铺 |
2024-06-01 |
2024-07-01 |
2 |
91450500MA5NL8X62D |
北海海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
汤资海 |
居民身份证 |
350622********1510 |
北海市云南路6号碧海新城2幢0804号 |
2024-06-01 |
202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