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您梳理养老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把握机遇,共同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让养老产业从“夕阳事业”转变为“朝阳产业”,为老年人创造更加美好的晚年生活!
一、增值税
1.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养老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契税
1.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所得税
1.2000年10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耕地占用税
2019年9月1日起,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