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工作,确保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正确,规范税收执法,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四、起草过程

由各业务科室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出具审查(评估)意见,并将清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草拟本公告。    

五、公告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