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崇左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对《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继续执行)(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将第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应税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如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四)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五)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收入,能够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将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分别计算缴纳;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应合并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六)删除“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征收。”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