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421MAA7RCDL6X)

对你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桥林场上屯分场40林班华锋木材加工市场内第2号场地)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8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1.发票方面

(1)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木收购发票)

你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4月30日虚列微信支付原木采购款7,536,228.10元,共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19份,开票金额7,536,236.75元,具体虚开发票清单见附件1.《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销方名称统计)》和《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开票日期统计)》。

经检查你公司2024年会计凭证,发现你公司2024年1月会计凭证“记-062号”、2月会计凭证“记-032号”、4月会计凭证“记-041号”借方为  应付账款--胡绍胜、黄国春、黄华明、黄怡启、梁腾、凌振华、陆永峰、朱德䘵等,贷方为其他应付款--王丽、吴剑琴等人,后面附有多张微信转账复印件,复印件里面的内容为“转账说明:支付胡绍胜等原木款,支付方式:农业银行储蓄卡(2671)”意思为通过微信将农业银行储蓄卡(2671)里面的钱用于支付胡绍胜等人的原木款,转账金额合计7,536,228.10元。经查询该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未发现在2024年1月至4月有以上的银行转账记录;经查询胡绍胜、黄国春、黄华明、黄怡启、梁腾、凌振华、陆永峰、朱德䘵的微信交易流水,以上人员在2024年1月至4月没有收到你公司的以上原木款。据此确认以上微信转账支付凭据为伪造的支付凭证;经查询胡绍胜、黄国春、黄华明、黄怡启、梁腾、凌振华、陆永峰、朱德䘵的应付账款明细账,以上原木款对应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119份,发票金额合计7,536,236.75元。你公司通过伪造转账支付凭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木收购发票)119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536,236.75元。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采取在财务核算上通过伪造虚假收款凭证、在账务上掩盖未收货款的事实,同时又采取资金回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为山东晟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森木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Ⅰ发票流: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你公司共向晟森木业开具销售“木制品*板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其中正负冲红6份,实际正常票57份,正常开具发票金额合计6,220,274.36元,税额合计808,635.64元,价税合计7,028,910.00元。

Ⅱ货物流:双方均指认为对方负责运输费用且无法提供相关的运输单据。

Ⅲ资金流

ⅰ经查询你公司银行流水,你公司2023年、2024年共通过建行、农行公司账户收到晟森木业货款1,276,304.00元。

ⅱ双方财务核算情况存在巨大差异

ⅲ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你公司的农行账户、建行账户及王丽的建行账户共向晟森木业投资人刁志秀汇款684,600.00元。双方对这笔汇款没有合理可信的解释,经核实属于回流资金。

综上,认定你公司销售给晟森木业的单板虚构销售金额为6,437,206.00元;对应到开具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5,696,389.40元,税额合计740,530.60元,价税合计6,436,920.00元。具体虚开发票清单见附件2.《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②为费县虹洲板材厂(以下简称虹洲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Ⅰ发票流:2023年2月至2024年11月你公司共向虹洲板材厂开具销售“木制品*板皮”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046,509.74元,税额合计526,046.28元,价税合计4,572,556.02元,应收货款4,572,556.02元。

Ⅱ货物流:双方均指认为对方负责运输费用且无法提供相关的运输单据。

Ⅲ资金流

ⅰ经查询你公司银行流水,你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共通过建行、农行收到虹洲板材厂货款2,929,604.00元。

ⅱ财务核算情况存在巨大差异

ⅲ2023年10月,你公司通过王丽、王传龙、朱永祥农行账户、建行账户共向费县虹洲板材厂法定代表人姚栋汇款1,439,000.00元。双方对这笔汇款没有合理可信的解释,经核实属于回流资金。

综上,认定你公司销售给虹洲板材厂的单板虚构销售金额为3,081,952.02元;对应到开具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727,854.87元,税额合计354,621.15元,价税合计3,082,476.02元。具体虚开发票清单见附件2.《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③为临沂市宏领胶合板厂(以下简称宏领胶合板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Ⅰ发票流: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你公司共向宏领胶合板厂开具销售“木制品*板皮”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058,053.12元,税额合计527,546.88元,价税合计4,585,600.00元,应收货款4,585,600.00元。

Ⅱ货物流:无法提供相关的运输单据。

Ⅲ资金流

ⅰ经查询你公司银行流水,你公司2023年、2024年共通过建行、农行收到宏领胶合板厂货款3,154,670.00元。

ⅱ2023年10月,你公司通过你公司的农行、建行账户及王丽、王传龙、朱永祥、吴剑琴的农行账户、建行账户共向宏领胶合板厂实际控制人李继领汇款2,320,050.00元(其中王传龙汇款408,000.00元,朱永祥汇款271,650.00元,吴剑琴汇款90,000.00元,王丽汇款370,000.00元,你公司汇款1,180,400.00元)。双方对这笔汇款没有合理可信的解释,经核实属于回流资金。

综上,认定你公司销售给宏领胶合板厂的单板虚构销售金额为3,750,980.00元;对应到开具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3,319,389.40元,税额合计431,520.60元,价税合计3,750,910.00元。具体虚开发票清单见附件2.《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以上你公司为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43,633.67元,税额合计1,526,672.35元,价税合计13,270,306.02元。

综上,2024年1月至4月你公司共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木收购发票)119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7,536,236.75元;2023年2月至2024年12月共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1,743,633.67元,税额合计1,526,672.35元,价税合计13,270,306.0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为虚开发票的行为。

2.增值税

你公司2024年1月、2月、4月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木收购发票)119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536,236.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多抵扣进项税额753,623.68元,造成2024年少缴增值税753,623.68元。[详见附件3: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一)]。

3.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2024年少缴增值税753,623.68元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40.59元。[详见附件4: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

4.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申报2024年营业收入21,317,722.29元,营业成本20,666,267.33元,税金及附加8,225.06元,管理费用238,742.15元,销售费用283,664.95元,财务费用1,226.71元,营业利润119,596.09元,营业外收入2,440.73元,营业外支出101,325.49元,利润总额20,711.33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01,325.4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22,036.82元,应纳税所得额122,036.8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509.21元,减免所得税额24,407.36元,应纳税额6,101.85元,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优惠减免金额2,440.7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661.11元。经检查,企业所得税调整如下:

(1)你公司2024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木收购发票)119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7,536,236.75元,原木已全部领用并计入2024年主营业务成本6,782,613.07元。故应调减营业成本6,782,613.0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82,613.07元。

(2)你公司2023年2月至2024年12月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1,743,633.67元,税额合计1,526,672.35元,价税合计13,270,306.02元。其中,2024年虚开发票金额4,697,368.17元,你公司已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确认收入。故应调减营业收入4,697,368.1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697,368.17元。

(3)经查实,你公司202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40.59元、教育费附加11,304.35 元、地方教育附加7,536.23 元,合计37,681.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查补税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应调减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37,681.17元。

本次税务检查,你公司2024年度纳税调整项目(1)~(3)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7,563.73元。经过税务检查核实,你公司202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2,169,600.55元。

以上,核实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169,600.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的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纳所得税额108,480.03元,因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优惠减免金额43,392.0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5,088.02元。你公司实际已缴企业所得税3,661.1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1,426.91元。

综上,你公司2024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53,623.68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840.59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1,426.91元。

5.查明违法事实提取的相关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 1: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人基本情况表、财务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一份、检查人员与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丽、会计覃会计的微信通话截图等,内容为你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10月撤离经营地、无法提供2022年和2023年会计凭证和账簿等情况、检查后期无法提供公章盖章等情况;以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拒不按通知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拒不到税务机关领回2024年度会计凭证、账簿等情况。

证据 2: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表、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费申报情况表;印花税申报情况表;其他税费申报情况表,2022年、2023年、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内容是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用于证明你公司已申报缴纳的税费情况。

证据 3: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统计表(按开票日期统计)、开具销售发票明细表(按开票日期统计)、开具销售发票统计表(按购买单位统计)、开具销售发票明细表(按购买单位统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汇总表(按开票日期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开票日期统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汇总表(按销售人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销售方名称统计),内容为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单板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用于证明你公司已开具发票情况。

证据 4:(一)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销方名称统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开票日期统计)内容为你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具体发票号码、金额等,证明你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事实。(二)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微信转账【农业银行储蓄卡(2671)】支付原木款》统计表、2024年1月记-062号、2月记-032号、4月记-041号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为通过微信将农业银行储蓄卡(2671)里面的钱用于支付胡绍胜等人的原木款,证明你公司伪造微信转账支付原木款的事实。(三)农业银行储蓄卡(2671)银行流水及胡绍胜、梁腾、凌振华、黄国春、黄华明、黄怡启、陆永峰、朱德禄等人2024年微信转账流水查询表,证明你公司会计凭证所附的微信转账业务不存在。(四)胡绍胜、梁腾、凌振华等人员的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以上微信转账对应收购原木的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内容为以上微信转账所对应的具体收购原木及开具的收购发票,证明你公司虚构微信转账购买原木所开具的发票情况。(五)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增值税进项税金、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内容为你公司2024年购买原木计提进项税额及结转生产成本情况,证明你公司虚开收购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已结转2024年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成本的事实。

证据5:(一)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丽、王传龙、李继领、刁志秀、姚栋、朱永祥、吴剑琴等人的银行流水查询清单,内容为你公司、王丽等银行账户2022年至2024年的银行流水,证明你公司与王丽、王传龙、李继领、刁志秀、姚栋、朱永祥、吴剑琴等人之间存在银行转账的事实。(二)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晟森木业、虹洲板材厂、宏领胶合板厂发票情况表,内容为你公司开具给以上三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情况,证明你公司确实开具发票给以上三家企业的事实;(三)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应收晟森木业、虹洲板材厂、宏领胶合板厂等应收账款明细账及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内容为你公司具体收取以上三家企业货款在财务核算上的具体情况,证明你公司在账务上对以上三家企业进行核算时,存在编造虚假收款的事实;(四)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晟森木业、虹洲板材厂、宏领胶合板厂货款情况表,内容为经统计你公司的银行流水,统计出你公司通过银行收取以上三家企业货款的事实;(五)晟森木业(刁志秀)、虹洲板材厂(姚栋)、宏领胶合板厂(李继领)收到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回流资金表,内容为经统计你公司、王传龙、李继领、刁志秀、姚栋、朱永祥、吴剑琴等人的银行流水,统计出你公司回流资金于以上三家企业,证明你公司与以上三家企业存在回流资金的事实;(六)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容为以上人员对你公司与晟森木业、虹洲板材厂、宏领胶合板厂销售单板过程的货物运输、资金给付与及回流资金的解释陈述,证明你公司与晟森木业、虹洲板材厂、宏领胶合板厂之间的单板销售业务在货物运输和资金回流的陈述上存在较大差异的事实。(七)晟森木业、虹洲板材厂对购买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单板的应付账款明细账、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出库单、入库单、合同复印件等,内容为以上三家企业购买你公司单板在账务上的对货款支付的入账情况;证明你公司与晟森木业、虹洲板材厂的单板购销业务在货款收支财务核算上存在较大差异的事实。

(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拟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你公司2024年1月至4月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木收购发票)119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7,536,236.75元;2023年2月至2024年12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1,743,633.67元,税额合计1,526,672.35元,价税合计13,270,306.0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具体虚开发票清单见附件1.《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销方名称统计)》和《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开票日期统计)》;附件2.《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45目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500,000.00元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24年少缴增值税753,623.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840.59元、企业所得税61,426.91元,合计少缴税款833,891.18元的行为,是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5号)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16目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16,945.59元。

 以上合计拟处罚款916,945.59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1.《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销方名称统计)》和《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表(按开票日期统计)》。

2.《广西国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3.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一)

4.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