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04-12 |
答复时间 |
2019-04-14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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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项目地已经就地预缴了增值税及随征附加税费,回到机构地如何申报附加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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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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