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4-12

答复时间

2019-04-14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项目地已经就地预缴了增值税及随征附加税费,回到机构地如何申报附加税费?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在机构地申报附加税费时,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为系统自动带出的当期主税的应补退税额+限额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即不包括在异地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且目前系统支持附加税费计征依据的手动修改。
此外,在项目地缴纳的附加税费,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未享受到相关附加税费优惠的,应在缴纳地(项目地)办理退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