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05-29 |
答复时间 |
2019-05-30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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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个人在2018年度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年所得达到12万元,是否需要在2019年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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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税务总局规定,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对于2018及以前年度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其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度有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年所得达到12万元,需要补缴税款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在年所得12万元中一并申报;如无需补缴税款的,则可以不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