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6-27

答复时间

2019-06-28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依据是否为支付给销售方的价格?如果实际成交价格偏低是否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准?

答复内容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