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7-01

答复时间

2019-07-02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复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根据国家税务局相关答复口径,上述《公告》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