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05-17 |
答复时间 |
2019-05-18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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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在2019年6月30日及以前购买属于机动车范围的电动摩托车,取得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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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该电动摩托车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及以后日期的,则根据新政策规定,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即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