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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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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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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个人收入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个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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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04-17 17:54:12 |
要求回复时间 |
2020-05-29 17:54:12 |
信件内容 |
我在2018年底进入一家自治区直属企业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中有1000元交通补贴,请问每月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个税前扣除?如可以,如何办理2019年的个税年度汇算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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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 |
个人所得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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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内容 |
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2号)第四条“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的规定,如果您任职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制定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每月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的纳税申报问题 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写到“其他扣除”项按不超过规定的标准据实税前扣除,并在备注栏注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公务交通补贴也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或B表)》填写到“其他扣除”项按不超过规定的标准据实税前扣除,并在备注栏注明“公务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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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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