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龙涛 |
Email地址 |
3149****3@qq.com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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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97****250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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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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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从租房产税计税依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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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06-03 12:06:28 |
回复时间 |
2020-06-10 15:54:12 |
提交者IP |
124.238.2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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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我是企业,出租商铺给商户,假如每月租金一万,如果1月份收到了企业预付一年的租金12万,现在房产税半年缴纳一次,我6月缴纳的时候,是需要按权责发生制,按6万的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进行缴纳,还是需要按照实际收到的全年12万收入进行计算缴费,烦请指导,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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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 |
纳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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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因此,对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的情形,房产税应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即上半年的租金收入对应的房产税应于6月1日—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的租金收入对应的房产税应于12月1日—15日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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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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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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