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张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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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19@qq.com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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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90****661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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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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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关于白酒委托加工后如何缴纳消费税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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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12-12 |
答复时间 |
2021-01-08 |
信件内容 |
甲公司外购原浆酒(60度)1000元(不含增值税),购买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为其他酒类(35度),乙公司收取加工费3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的酒后直接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为2000元,请问甲公司如何计算应交消费税,请列示详细计算方法,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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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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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内容 |
张先生: 您好!您关于白酒委托加工后如何缴纳消费税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来函中乙公司将甲公司提供的原浆酒加工为其他酒类,但并未提及原浆酒的酒基成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由于来函未提及原浆酒的酒基成份,无法判别委托加工后的其他酒适用税率。 二、来函提及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原浆酒加工为其他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乙公司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由乙公司在向甲公司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特此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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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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