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黄*富 | Email地址 | 897****44@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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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有关于个人所得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核定职工通讯清单? | ||
提交时间 | 2021-03-17 | 答复时间 | 2021-04-28 |
信件内容 | 企业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企业职工以工资形式每月发放通讯补贴150元,因为不超240元,不需要职工需要在通讯单位(移动、联通或电信)打印每个月的消费单给财务核实,限额内消费据实扣除吧?是直接在240元范围,发多少通讯补贴就可以税前扣除吧?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处理内容 | 办公室1:个人所得税处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通讯补贴,企业有章程或内部财务制度规定通讯补贴标准的,职工取得通讯补贴不需要提供个人通讯费发票,否则需要提供个人通讯费发票予以证明取得的补贴收入为通讯补贴。通讯补贴按上述规定扣除。 (2021-04-25 15:22:28 办理完毕)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