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胡生 | Email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907715****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信件主题 |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 ||
提交时间 | 2022年6月22日 | 答复时间 | 2022年6月28日 |
信件内容 | 今天被领导骂,很不爽,来吐糟。 请问: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2016年成立企业为什么享受5年,2020年成立的企业就不能享受了?2021-2025年成立的又都可以享受5年? 我们多次咨询广西12366,咨询身边税务,都答复2020年成立的,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不信自己去打12366,去问税务干部。 如果不合作,你们打算来喝茶?那别人去举报,去当狗仔队拍照卖新闻,赚外卖呢?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处理内容 | 为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 号,以下简称2014版《若干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以下简称2020版《若干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014版《若干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分为有优惠期限和无优惠期限两种情形。为解决政策的衔接问题,2020版《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按2014版《若干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 年12 月31 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 号文件执行至期满”。因此,对于2014版《若干政策》中未明确税收优惠期限的条款,不属于上述执行期未满的范围,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企业如符合规定条件,可按照2020版《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将按照部门职责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同时根据政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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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