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阶段性缓缴操作指引速递!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有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一、 缓缴申报

2022年10-12月期间,缴费人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后即可自动享受缓缴政策,无需另行提出缓缴申请、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功能。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功能下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左边列表选择“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或在右侧“当期申报事项提醒”点击“水土保持补偿费”,即可进入申报界面。

第二步:填报申报表信息,弹窗提示缓缴政策。

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界面,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信息,点击左上角【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弹窗提示缓缴政策:“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3个月,不收滞纳金。”

第三步:确认弹窗信息,享受缓缴政策。

点击【确定】后即可自动享受缓缴政策,无需另行提出缓缴申请、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步:缓缴后限缴日期查询。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首页,在“我要办税”功能下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左边列表选择“税费缴纳”,系统可显示出已申报尚未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期限”栏显示该笔费款缓缴后的限缴日期。

二、缓缴到期缴费

在缓缴费款到期日前,缴费义务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功能下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左边列表选择“税费缴纳”,系统可显示已申报尚未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勾选待缴纳的费款后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