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函〔2018336

 

桂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桂平市城区范围和龙门工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浔政报〔2018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你市城区范围和龙门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一是桂平市城区范围(含长安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由现行的6/平方米调整为5/平方米;二级地段由现行的4/平方米调整为3/平方米;三级地段由现行的3/平方米调整为2/平方米;四级地段由现行的2/平方米调整为1/平方米。二是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由现行的3/平方米调整为1.5/平方米。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11日起执行。

二、请你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