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截至2021年630日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附件1.欠税公告清册(一)

      2.欠税公告清册(二)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1年7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