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封面)
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是 □ 否
合 同 类 别 : 技术服务类
采购合同
(年 度: 2025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采购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
乙方(供应商名称):贵港市绿蔬园配送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前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法规规定,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方式、 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项目)需求、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验收标准;
(4)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5)甲、 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详见附件:服务内容一览表)。
3、合同履行期限和合同金额
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二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此为本项目的第二年合同,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总额以甲方年度预算额度为上限,下浮系数:4%,全年支付金额按甲方实际采购金额结算,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贵港市港北区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合同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采购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 |
甲方地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349-1号 | |
甲方联系人:陈股长 电话:0775-4585839 | |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3 |
乙方名称:贵港市绿蔬园配送有限公司 |
乙方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牛岭(玉批宿舍北)1号仓库 | |
乙方联系人:何伟健 电话:0775-4223448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贵港中山路支行 账号:624969018947 | |
4 |
合同金额:玖拾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下浮系数:4%(合同金额:¥913440.00元) |
5 |
服务时间、履行期:本合同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满后。合同期满,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本合同服务的,顺延至新的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或者甲方通知停止服务之日止。顺延期间,原合同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以及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不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
服务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采购需求、响应文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双方到场共同验收。 |
8 |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结算方式为月结。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财务规定出具与采购单位为名头的正式发票,进行公对公账户转账。当月采购的货款在甲方次月收到供应商发票后走财务报账程序,货款在每月末以转账方式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 (一)乙方凭借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进行结算,甲方的订货清单不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二)货款每月结算一次,每月5日前对账,对账无误后乙方给甲方开具上月所购货款发票。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无。 |
10 |
√违约金约定: 1.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合同价款的10% 收取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退回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退款项及违约金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 2.乙方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按合同价款的5%收取违约金。 √损失赔偿约定: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应付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
12 |
法责条款: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如有),因系统在对接、运行等服务中,导致其他系统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负责组织相关服务厂商共同排查,明确问题根源、责任并报告甲方。乙方无法判定问题根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将根据问题的轻重、乙方责任的大小,扣除不高于合同款5%服务金额。 |
13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4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口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仲裁地)仲裁 √ 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食材的标准和要求
除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的有关标准外,还需符合下表的要求:
食材需新鲜、安全、无异味、无变质。猪肉类则需提供屠宰点有效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若在采购期间换证,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符合我方验收标准。按照采购订单要求按时送至指定地点,按甲方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另发给乙方)。
四、采购配送期限、品种、数量及时间
4.1采购配送的品种、数量及送达时间以甲方的订单为准。
4.2第四条食材单价及费用结算
4.2.1按报基准价后配送再结算的方式执行;
4.2.2必须按甲方所需订单上的品种和数量及时配送,并按时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验收并签署食材验收单;
4.3 结算价
按基准价及下浮率报价定出结算价。
4.3.1 基准价
蔬菜瓜果类、牲畜类的基准价:甲方于每月 15 日前根据“贵港市物价局、南宁价格信息网、广州江南蔬菜批发市场、深圳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公布的平均价,结合 华隆超市 等大型超市的主流成交价格的平均价及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把下个月的货物报价单给乙方。乙方于当月 20 日中午 12:00 前做出报价,交给甲方审核无异议后作为下个月的基准价。
4.3.2 结算价=基准价×96%
4.4 结算及付款
4.4.1 每月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上个月的食材费用结算日,乙方根据甲方的签收凭证做好结算统计表并连同签收凭证交甲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交于甲方,发票需将票面购销方信息完整填列,列明品名、数量、单价并与配送单相符,票面品名笼统不清的需附税控机打清单,列明品名、数量、单价并与配送单相符。
4.4.2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与所付款项相符。其中税率为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税率发生调整,则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合同业务不属于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其他发票。乙方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合同款项。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甲方付款期限顺延,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4.3 甲方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付款日期将顺延)通过转账方式付款给乙方。
4.4.4 乙方必须提供对公账户,否则甲方无法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的权责
5.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供食品的质量与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5.2 乙方要对食材进货渠道及质量严格把关,确保配送符合甲方要求的优质食材,乙方须制定采购应急处置预案,所配送的食材因质量问题要在 1 小时内予以更换。
5.3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注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作人员的有关证件。
5.4甲方提前一天及一天以上下达食材订单,若因紧急情况需变更订单的,至少要按开餐时点提前 3 个小时通知乙方(开餐时点:早餐 7:00、中餐 12:00、晚餐 18:00),如乙方不能达成订单要求,须在接到订单后 1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调整后重新确定订单。
5.5 乙方必须按甲方订单要求准时配送食材;若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配送延误,影响甲方正常开餐的,乙方须按当次所订食材费用的50%赔偿给甲方(在费用结算时做相应的扣除);如有不可抗拒客观原因无法准时配送的,乙方须提前 3 个小时告知甲方。
5.6 若乙方所配送食材甲方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换;乙方对检测结果不认可的,由乙方负举证责任,再找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的,由甲方负责所有检测费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所有检测费用。
5.7 若因乙方配送的食材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未遂事件的,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对乙方进行索赔,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人员伤害等事故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金额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5.9 甲方每月对乙方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如乙方存在货不对版、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过失进行批评、警告,乙方提出相应整改措施。若乙方对第一次警告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一周,整顿好后方可恢复供货;若乙方因质量问题受到第二次警告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一个月,整顿好后方可恢复供货;警告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
6.1 合同变更、解除
6.1.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7 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及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单方合同解除的情形时,权利人无须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6.1.2 因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合同前附表》第10条)。但由于政策变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变更、解除本合同,且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6.2 通知送达
6.2.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书面通知按双方在合同文本所列地址发出,联系人为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变更地址的一方需自行承担因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6.2.2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2)以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日。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特快专递发出后第三日无拒收则视为送达。
(4)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且无拒收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6.2.3 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手机、电话、电子信箱、实名认证微信等)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手机、电话、电子信箱、实名认证微信等)的联系送达均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6.3 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任何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当地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保密信息的,任何一方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应就其所作出的披露行为及时告知对方。
6.3.2 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对方保密信息泄露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30%,违约金额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6.3.3 双方如有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则按《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6.4 安全生产
乙方须重视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遵守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服务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疾病或其他意外事件概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6.5 廉洁条款
6.5.1 甲乙双方需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提供或接受另一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另一方均有权拒绝并将信息反馈到甲方纪律检查部门,甲方有义务详细调查,乙方有义务对调查工作给予全力配合。
6.5.2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此条款,涉嫌犯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5.3 如果乙方违反廉洁条款,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贵港税务局采购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实施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七、附则
7.1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因食材质量评判标准、价格及服务质量等存在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消除分歧,否则双方均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2 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7.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4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7.5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7.6 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盖章) 乙方:贵港市绿蔬园配送有限公司(盖章)
住 所 地: 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牛岭(玉批宿舍北)1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 开户行: 中国银行贵港中山路支行
账号: 账号: 624969018947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何伟健
电话: 电话:0775-422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