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桂林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04号政法类1号提案《关于稳定我市房地产业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桂林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税务局都没有制定契税减免税的权限。桂林市以前采取的购房优惠政策是一种地方财政补贴并非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