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3005615937314

鉴于你(单位)(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10栋1、2-6号商铺)逾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经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4 2 5 11:00 时起至 2024 3 5 10:59 时止冻结你(单位)在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琴潭支行 的存款(大写) 贰仟贰佰贰拾万圆整 (¥ 22200000 )元。请于2024 2 29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账户的账号:360212010110473225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