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雁山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定结果的公告

(2024年第4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现对2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布,并将按有关规定计征相关税费。纳税人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核定结果送达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雁山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