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9户纳税人:
因你(单位)欠缴税款且不提供纳税担保,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阻止出境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日,即视为送达。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拟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4年12月1日起12个月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