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桂林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荔浦市税务局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公开分类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机构概况: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三)政策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四)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办税指南;

(五)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六)自身建设:人事信息、政府采购;

(七)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网址为http://www.guangxi.chinatax.gov.cn/guilin/);

2.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pu.gov.cn)

3.荔浦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荔浦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网站荔浦市板块内下载。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当面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荔浦市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荔浦市荔柳路145号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3-7217831

传真号码:0773-7214107

通信地址:荔浦市荔柳路145号

邮政编码:546600

电子邮箱地址:lpgsbgs@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3.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具“告知书”(可以分类)作出答复: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荔浦市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详见附件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