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平乐县税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税务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税务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税务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
四、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要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并依靠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强化对涉及本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监测。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税务机关应当制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上级税务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上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级税务机关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