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平乐县税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室”),是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2),向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事件。

第八条  受理部门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受理部门批转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内容。

相关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公开办公室批转要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受理部门予以答复;相关单位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公开办公室批转承办的地市级税务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8个工作日内或在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地级市税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公开办公室委托该地级市税务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拟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受理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填写报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1)一并送交公开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以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交由相关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相关地级市税务局代为回复申请人;地级市税务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举报。举报查实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责任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责任部门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