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机构概况: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政策法规:涉税政策文件及解读,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等;
  3.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办税指南、纳税咨询等;
  4.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等;

5.税收收入统计信息;
  6.自身建设:财政信息、人事信息、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等
  7.公众参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等
  8.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投诉、信息公开监督保障等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xi.chinatax.gov.cn/gxqzbsgq/,下同);

2.办税服务厅;

3.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会、政策吹风会;

4.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5.电视、广播等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信息目录分为“机构职能、领导简介、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人事任免、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关键字、标题、正文、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成文日期、主题分类、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景一街55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777—5883111
  传真号:0777-3889628

通信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景一街55号

邮政编码:535008

电子邮箱:qzgpqswj@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下文具体申请方式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信息公开机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材料,并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http://guangxi.chinatax.gov.cn/wcm/govrefer2/wyxx/applicationOpen.html提交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办理有关说明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具“告知书”(可以分类)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包含中国税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收取标准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规定范围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的,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