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06-13 |
答复时间 |
2019-06-14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加计抵减政策中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 ||
答复内容 |
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计算占比,即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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