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青苗补偿费时,是否可以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19-06-25 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 |
2019-06-24 |
答复时间 |
2019-06-25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咨询内容 |
收到青苗补偿费时,是否可以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
答复内容 |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根据国务院令第69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青苗补偿费是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