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们公司有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 ||
内容 |
我们公司有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 ||
姓名 |
李珊珊 |
提问时间 |
2020-03-09 |
状态 |
已回复 | ||
答复 内容 |
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
答复人 |
纳税服务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0-03-09 |
附件下载: |
|
相关文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