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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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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印花税风险提示不合理

提交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答复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信件内容

个人认为印花税以开票和受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进项风险比对不合理。理由有: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主,与开发票的时间可能不同步,特别经常出现在建筑业,工程跨年居多,这就容易出现一年开票金额少于印花税申报金额,而后一年又少于申报金额的情况,会经常出现风险提示。 2.建安合同按签订合同的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在不变更合同记载的金额的情况下,增加了工程量进而增加开票金额,这又会导致开票金额多于申报金额,造成印花税风险提示。 3、不是所有的交易有都合同,特别是金额小的,交易对方为个体户个人的,没有合同的情况更甚。而且对于这种情况更在后续提出异议的时候,甚至没有证据可以提交。 在合同不多的时候尚且可以写情况说明,提交资料说明情况,在合同非常多的时候,只能税局提示风险多少就交多少。或者增加征纳双方的工作量了。 希望税局不要一刀切的以开票和受票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或者把上面提出的3点诉求考虑进去以开票和受票金额的某个比例或其他更有依据的方法作为比对依据。谢谢

处理部门

办公室

处理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第9条规定:“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如果实际金额与合同金额有差异的,如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不退税;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要看双方是否修改合同,如修改合同的,应当对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如没有修改合同的,则不再补缴印花税

印花税以开票和受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风险比对,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提示税务机关开展进一步核实相关涉税事项。若核实后发现纳税人存在印花税应纳未纳行为,税务机关会及时提醒纳税人及时补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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