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陈** | Email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378814****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信件主题 | 关于对民办幼儿园收取残保金的疑问 | ||
提交时间 | 2023年6月1日 | 答复时间 | 2023年6月7日 |
信件内容 | 你好,按相关税收政策,微企是享有免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而民办幼儿园却没有享受这个政策。 企业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都能享受免收残保金政策,而民办幼儿园作为非盈利的公益性的教育机构,缺要收取高额的残保金,这很不合理。 建议有关领导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并希望尽快改变这个不合理的现状。谢谢!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处理内容 | 您好!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只有企业类缴费人可以享受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但是,所有类型缴费人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中央设立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由财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因此,建议您向财政部门反映关于征收政策的意见建议。广西税务将一如既往做好征缴服务工作,并将收集到的相关意见建议向财政部门反馈。 感谢您对广西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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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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