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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提交时间 2024年8月13日 答复时间 2024年8月15日
信件内容 有个问题咨询:退役士兵创业有税收优惠吗?主要是哪些?请答复,谢谢。
处理部门 办公室
处理内容 青秀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黄先生,告知: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西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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